登记号:HSDR-2008-00004
汉政通告〔2008〕33号
为提升城市品位,营造安全、整洁的人居环境,规范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县城区)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县城区市场管理秩序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原则
划行归市,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杨旗嘴竹木交易市场。
(二)县城区龙阳路、沧浪路、南岳路、辰阳路、孟奇路、芙蓉路、银水路等街道的钢材、铝材及其它建筑装饰材料经营行业,石材加工行业。
(三)县城区所有主次干道两侧及小街小巷流动商贩,店外经营,违章屠桌、亭棚等各类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
(四)集贸市场周边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的各类违章经营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建材经营必须划行归市,县城区内原有建材经营户要按照规划逐步迁至五里桥建材市场。石材加工行业迁至八角竹木交易市场旁,并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的建材经营户,要按照县城区市场规划布局要求,进入专业市场经营,县工商、县安监、县环保等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要严格把关;已经办理相关证照的,证照到期后应当变更经营地点。
县城区建材经营户在2009年4月30日前迁入五里桥建材市场的,由五里桥建材市场提供免门面租金两年的优惠。
(二)建设八角竹木交易市场,对杨旗嘴竹木交易市场实施整体搬迁。
(三)取缔县城区所有主次干道两侧及小街小巷流动商贩,店外经营,违章屠桌、亭棚等各类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
(四)清理整顿集贸市场周边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的各类违章经营行为,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分情形予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2.擅自摆摊设点,占用街道、马路作为临时交易场所,流动商贩沿街叫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3.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商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建设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广电局、龙阳镇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如期完成县城区市场管理秩序整治工作。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汉寿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