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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商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2007-07-13 08:55  文章来源:汉寿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

(附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二、蔬菜基地建设许可

        (附件: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汉寿县商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项目:蔬菜基地建设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蔬菜基地建设设置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业

设定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199666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通过根据200263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

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许可条件:(一)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工作的领导,逐

步推进无公害蔬菜工程建设。

(二)蔬菜基地批准划定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三)蔬菜基地应当集中连片,适宜种植蔬菜,交通

方便、排灌通畅,附近无污染源。

(四)禁止在土壤重金属背景值高的地区及土壤,水

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或者造成污染的工矿企

业以及垃圾场、医院、生活区附近建蔬菜基地。

(五)根据人口变化情况保证蔬菜基地面积,根据需

要划定蔬菜发展区,用于扩大蔬菜基地。

(六)有必要的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设备,培训必要

的检验人员。

许可数量:无公害蔬菜种植面积达12万亩,基地2530个。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蔬菜基地建设申报设置许可时应提前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无公害蔬菜基地的申请或报告。

2、加工企业建立无公害蔬菜基地,单位法人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基地分布图及周边概况。

4、建设基地土壤、大气、水源资源情况及县以上农业部门有关材料。

5、现场审查验收合格证明。

许可时限:10天。

许可程序:

一、管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286266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局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局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和调协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长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要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县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

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

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2863662

 

汉寿县商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项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1212国务院第六

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1219国务总理李鹏发

布,自199811日起施行)第六、七条。

许可条件:(一)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

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

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二)有与屠宰规定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

员。

(六)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

物处理设施。

(七)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许可数量:县城区4个,乡、镇原则上只设1个,大的乡、镇最多

3个。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报设置许可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或报告。

2、加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生活工艺及流程图。

4、厂(场)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5、加工设备清单。

6、检验、检疫设备及相关人员材料。

7、管理人员名单、管理组织及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屠工证和健康检查证明。

9、现场审查验收合格证明。

许可时限20天。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286266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局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局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和设置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长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要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县生猪定点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

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286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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