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政发〔2007〕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汉寿县港口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寿县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南省汉寿县港口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港口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物流中的重要作用,维护港口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加强汉寿港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汉寿港口区域内从事与港口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港口区域内停泊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筏、设施、车辆。
第三条 县交通局是县人民政府管理港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港航管理所具体负责汉寿港口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实施本章程。
第二章 港口概况
第四条 地理位置与交通
汉寿港地处沅水下游,位于常德市汉寿县。境内有石长铁路、常长高速公路、G319国道、S205省道通过。主要出口货物是黑杨、粮食、芦苇;主要进口货物是砂卵石,年通过能力70万吨。
第五条 水文
最高水位40.92米,最低水位29.13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39.14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29.13米。常年最大流量2.9万立方米/秒,最小流量0.16万立方米/秒,常年最大流速3米/秒,最小流速0.2米/秒。
第六条 气象
年平均风速1.2米/秒,最大风速8.3米/秒。常年风向为CNNE风,频率为11%。年平均降水量1398.2毫米,年平均降水日数140天,降雨集中在4—7月。年平均降雪日数14天。12月中旬至次年3月上旬为降雪期。年平均雾日数16天,多发生在春、秋、冬季节。年平均气温17.0℃,最高气温40.4℃,最低气温-13.7℃。
第七条 航道
进出本港航道为3级航道,设计水深2米。另有航道新河口进出本港,水深1.2米。本港游巡塘为窄弯航道,弯曲半径105米,航道宽80米,本港安彭架水道为浅滩航道,水深1.7米。
第八条 桥梁
本港有桥梁1座。汉寿沅水大桥位于仓儿总省道S205线跨越沅水的一座特大桥梁,大桥南起第7孔为上水航路,第10孔为下水航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最大净空高度为10.8米,宽度100米。
第九条 水下过江电缆
本港有水下过江电缆2处。
(一)坡头过江电缆
(二)仓儿总过江光缆
第十条 水下过江管道
本港口没有过江管道。
第十一条 船闸
本港有船闸1座,即蒋家嘴船闸位于蒋家嘴镇,船闸有效长度107米,宽度10米,门槛水深10米。
第十二条 滑道
本港有滑道1处,即坡头船机厂滑道位于坡头镇沅水河边,滑道长100米、宽2米,坡度15°,承受船舶能力300吨,吊艄1000吨。
第三章 港口区域
第十三条 水域
汉寿县港口范围内的水域为主航道的水面、水下和水上架空,以及依法划定的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岸坡、滩地。
第十四条 陆域
本港口陆域为水域范围内设计洪水位以上至依法划定和征用的土地和岸线。
第十五条 规划区域
本港口规划区域是:近期(“十一五”期间)重点蒋家嘴港区、远期(2011—2020)规划仓儿总港区、坡头港区、龙打吉港区,根据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也可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港区设置
本港口设置四个港区。
(一)仓儿总港区
仓儿总港区位于沅水下游北岸,以仓儿总沅水大桥为中心,上起新兴嘴渡口(与鼎城交界处),下至岩汪湖水利组的水域和陆域。
(二)蒋家嘴港区
蒋家嘴港区位于沅水下游西洞庭西南岸,介于洞庭湖沅、澧交汇处,上至岩汪湖水利组,下至百禄桥烟包山(与益阳沅江交界处)的水域和陆域。
(三)龙打吉港区
龙打吉港区位于沅水下游北岸,以仓儿总沅水大桥为中心,上起罐头嘴苏家吉水闸,下到坡头明星码头的水域和陆域。
(四)坡头港区
坡头港区位于沅水下游北岸,上起坡头明星客运码头,下到酉港柳林嘴纸厂货运码头(与西湖农场交界处)的水域和陆域。
第十七条 锚地(停泊区)
本港口有三个锚地(停泊区)
(一)仓儿总锚地(停泊区)
仓儿总锚地(停泊区)位于仓儿总港区水域,沅水南岸,上游始于沅水大桥下游150米,下游止于轮渡码头以下400米。锚地水深2米,供运输砂卵石、木材、粮食、等社会物资船舶停泊。
(二)坡头锚地(停泊区)
坡头锚地(停泊区)位于坡头港区水域,沅水北岸,上游始于坡头轮渡码头以上2000米,下游止于坡头轮渡码头以下500米。锚地水深2米,供运输砂卵石、木材、粮食、棉花、化肥等社会物资船舶停泊。
(三)蒋家嘴锚地(停泊区)
蒋家嘴锚地(停泊区)位于蒋家嘴港区水域,目平湖或西洞庭湖西南岸,上游始于蒋家嘴船闸以上700米,下游止于氮肥厂码头以下500米。锚地水深1.5米,供运输砂卵石、化肥、煤炭、棉麻等社会物资船舶停泊。
第十八条 客运码头、轮渡码头
本港口拥有民间客运码头5座,轮渡码头2座。
(一)民间客运码头
1.仓儿总客运码头位于仓儿总港区龙阳镇仓儿总村。
2.坡头客运码头位于坡头港区坡头集镇。
3.柳林嘴客运码头位于柳林嘴港区酉港镇柳林嘴村。
4.蒋家嘴客运码头位于蒋家嘴港区蒋家嘴集镇。
5.小港客运码头位于龙打吉港区洲口镇小港村。
(二)轮渡码头
1.坡头轮渡码头位于坡头港区坡头处,码头为混凝土结构,坡度9°,长120米,宽12米,水深1.8米,泊位2个。
2.仓儿总码头位于仓儿总港区仓儿总处,码头为混凝土结构,坡度8°,长300米,宽12米,水深1.8米,泊位2个。
第十九条 普通货运码头
本港口有普通货运码头4座。
(一)仓儿总普通货运码头
仓儿总普通货运码头位于仓儿总港区仓儿总处,码头为浆砌块石直立结构,长度300米,前沿水深2米。主要用途为粮食、棉花、黑杨、砂卵石等货物装卸。共有泊位2个,最大靠泊能力500吨级。共有装卸机械设备1台。最大起重能力5吨,码头堆场1万平方米;年综合通过能力18万吨。
(二)坡头普通货运码头
坡头普通货运码头位于坡头港区坡头处,码头为麻石、混凝土结构、长度200米,前沿水深2米。主要用途为粮食、棉花,砂卵石等货物装卸。共有泊位2个,最大靠泊能力500吨级。共有装卸机械2台。其中吊车2台,最大起重能力5吨。码头堆场8000平方米;年综合通过能力8万吨。
(三)蒋家嘴普通货运码头
蒋家嘴普通货运码头位于蒋家嘴港区蒋家嘴处,码头为浆砌块石直立结构,长度130米,前沿水深2米,主要用途为苎麻、粮食、芦苇、碳氨、工业碱、砂卵石等货物装卸。共有泊位3个,最大靠泊能力300吨级。共有装卸机械2台,其中吊车2台,最大起重能力3吨,码头堆场7000平方米,年综合通过能力16万吨。
(四)柳林嘴普通货运码头
柳林嘴普通货运码头位于坡头港区酉港镇柳林村处,码头为浆砌块石直立结构,长度200米,前沿水深2米,主要用途为芦苇、砂卵、粮食、农副产品等货物装卸。共有泊位2个,最大靠泊能力300吨级。共有装卸机械2台,其中吊车2台,最大起重能力5吨,码头堆场6000平方米,年综合通过能力16万吨。
第二十条 危险品货物码头
本港口暂时没有危险品货物码头。
第二十一条 集装箱码头
本港口暂时没有集装箱码头。
第四章 港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航行
(一)机动船在港区航行应严格按照《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显示灯号、号型和声号。经过装卸(过驳)作业,船舶停泊、水上水下施工水域时应减速行驶。
(二)船舶航经大桥、水上过江电缆、船闸以及窄弯线滩航行时,严禁超限制尺度航行。
(三)严禁在港口航道及作业区内采挖砂卵石,设置网箱养鱼和捕鱼。
(四)进出本港需引航的船舶应申请引航机构引航。
第二十三条 停泊
(一)进出本港的船舶,及其他设施应在指定的停泊区停泊,并服从港口的指挥。
(二)停泊在停泊区的船舶、排笺及其他设施应按章留足值班人员并正确显示号灯号型。
(三)以下水域禁止船舶、排筏及其他设施停泊抛锚。
1.仓儿总大桥上下游150米;
2.客运、轮渡码头上下游100米;
3.水下过江电缆上下游50米。
(四)港口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本单位的船舶及商品船舶一律停泊在本单位经汉寿县港航所批准的水域内,停泊船舶的宽度从水沫线起垂直向江心不得超过30米;停泊船舶应处于良好的系泊状态,按章留足值班人员并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夜间不准向江心设置强光探照灯;严禁在本单位水域内设置碍航物,需安装设施的应按章设置航标。
第二十四条 作业
(一)在港区内的人员、车辆、船舶、排笺必须服从港口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二)船舶在码头靠、离泊时应服从港口调度指挥,不准抢挡、挤挡、绞档、非装卸船舶不准停靠作业码头。
(三)作业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四)装卸作业完毕后,船舶应立即退出作业码头,驶往停泊区。港口作业人员应及时清除并妥善处理遗留在码头的废弃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码头堆场、仓库、滩涂及其他作业场所设置障碍物,进入码头的货物应堆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阻塞港区的通道,不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空地,作业区内不得长期堆放其他物资。
第二十五条 经营市场
(一)港口经营人必须具备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经营,并自觉接受汉寿县港航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定期进行审验。
(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同时,必须按照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三)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作业委托人的要求和船舶进出港的先后顺序安排作业计划,作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作业或怠工、阻工。
(四)港口经营人不得以减免规费、压价、哄抬物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经营。
(五)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向所有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六)从事危险货物、机械操作的港口经营人不得雇用没有取得合法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管理和作业。
(七)从事旅客运输的港口经营人必须按批准的航线准时发送航班,不得超船舶定额发售客票或超载旅客。
(八)港口经营人应当于次月5号之前将上月的统计资料上报汉寿县港航所。
(九)港口经营人应当使用相关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单证和票据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
(一)进出港装卸危险物的船舶必须在24小时之前向汉寿县海事处申报所载危险品货物名称、理化性质、数量以及到离港的具体时间,获准后方能进出港。
(二)装载油品(液体化工产品)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停泊在指定停泊区,并在指定的危险物码头进行装卸作业。
(三)装载其他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停泊在停泊区并在指定的危险货物码头进行装卸作业。
(四)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并每季度演习一次。
(五)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必须在作业前24小时向汉寿县港航所申报《湖南省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表》获准后方能作业。
(六)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控制作业进度,防止跑、冒、漏、滴。
(七)严禁没有取得危险货物岸上管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危险货物相关的管理和作业。
(八)严禁在趸船和普通货物仓库,堆物存放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 岸线(水域、滩地)
(一)需要使用岸线(水域、滩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汉寿县港航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使用岸线(水域、滩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效的《湖南省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证》。
第二十八条 规费征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缴费义务人和代缴义务人应当按章缴纳(代缴)规费。
(二)规费征收单位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规费征收票据。
(三)对不能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规费征收票据的征收行为,缴费(代缴)义务人可以拒缴。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建设
(一)汉寿港口总体规划由汉寿县港航所编制。由汉寿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汉寿港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及临港工业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三)在港口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仓库、货场、房屋等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应符合汉寿港口总体规划并向汉寿县港航所,汉寿县海事处,汉寿县航道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并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四)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由汉寿县港航所负责协调管理。
第三十条 其他
(一)在港区内组织水上活动,需经汉寿县港航所和汉寿县海事处等相关单位批准方可进行。
(二)严禁港口经营人、船舶、车辆及相关人员向港口水域倾倒垃圾、废渣、废油等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严禁在码头、趸船、水上水下施工水域内游泳、挑水、洗物、钓鱼。
(四)在防汛、抢险、战备、救灾及疏港期间,港口经营人员及设施必须服从汉寿县港航所的统一调度,不得推诿和拒绝。
第三十一条 相关管理机关信息
(一)汉寿县港航所,办公地址:汉寿县龙阳镇龙阳大道
办公电话:0736——2886046
(二)汉寿县海事处,办公地址:汉寿县坡头镇
办公电话:0736——2489727
(三)汉寿县航道管理处,办公地址:汉寿县坡头镇
办公电话:0736——2488471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港口区域内从事与港口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港口区域内停泊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笺、设施、车辆违反国家港口、运管、航行、航道、环保、消防、危险化学品等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由汉寿县港航所、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