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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寿县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11-14 15:18  文章来源:汉寿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汉政办发〔200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汉寿县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汉寿县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蔬菜基地及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本办法所指城镇蔬菜基地(以下简称蔬菜基地)是指龙阳镇环城社区、南郊社区、新街社区、花木兰社区、大杨镇社区、护城社区、西湖村、宝塔河村、玉花桥村、粟公堤村、双板桥村、赤岗村、镇龙阁村、东洲村、辰护垸村,蒋家嘴镇南区社区、东山街社区、马家塅社区和莲塘社区,坡头镇三星村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规划、建设、保护工作的力度,将蔬菜基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汉寿县蔬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蔬菜办)负责本县城镇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蔬菜基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建设、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菜地监察、查处违反菜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其他。

    县发改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相关乡镇应将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龙阳镇的蔬菜基地属我县重点保护区,其它蔬菜基地为一般保护区。

    第五条  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的,用地单位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用地单位征用蔬菜用地的,在规划选址时应报请县蔬菜办审核。对未经县蔬菜办同意的,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审核;在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县国土资源局不予报批。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凡征用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5000元;征用重点保护区蔬菜基地的,应在执行上述标准后,加收50%。

    违反本条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将责令改正;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县蔬菜办责令限期缴纳。

    第六条  相关乡镇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菜地的,用地单位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征求县蔬菜办意见,按规定补足面积;没有条件补足的,未补足部分应减半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七条  征用菜地面积计算应包括:菜地及其沟渠、路及附属设施占地。

    第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

    (一)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

    (二)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减、免缴。

    违反本条规定,批准缓、减、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批准无效,由县蔬菜办责令限期缴纳;根据情节报请县人民政府,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县蔬菜办征收,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五)县蔬菜办应当将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并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征收情况表。

    (六)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县蔬菜办应当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下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局应当根据基金收入进度及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使用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基金收支决算表,报县财政局审批。

    (七)县蔬菜办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及其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八)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城郊未纳入蔬菜基地管理的菜地和水芹菜、藕、芋头、茭白等水生菜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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