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湖南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常德市汉寿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汉寿县招商引资投资兴业奖励与扶持暂行办法
2009-06-09 14:33  文章来源:汉寿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加大产业对接力度,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进行项目投资,推动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县投资兴业,创办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重大扩建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争取国家和上级投资资金的项目;信用担保、品牌创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一节 用地扶持

    第四条 符合产业布局规划(除必须离开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当落户在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最低额标准的工业项目,在依法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除每亩用地收取2万元投资强度保证金外,其余价款在项目开工建设时,一次性扶持投资者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以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最低额标准时收取的2万元投资强度保证金为基数,投资强度亩平每增加10万元,相应增加扶持资金1万元,直至投资强度保证金为零;亩平每减少10万元,相应减少扶持资金1万元;亩平投资强度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额标准20万元的,不予资金扶持。

    亩平投资强度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额标准20万元,经商务、审计、财政、国土等部门查证核实后,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扶持投资者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其余价款予以追缴。

    对占地面积少、投资强度小,但税收贡献大或利用本地资源的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确定后,其用地可以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收取2万元投资强度保证金,对其亩平投资强度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额标准部分给予的奖励不予以追缴。

    确因需要选择落户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龙阳镇、蒋家嘴镇之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确定后,享受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政策。

    落户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之外的项目,其土地平整和房屋拆迁由投资者负责或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第五条 本县原有工业企业要求异地建设(原则上向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转移),符合本县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且能延伸产业链条、吸纳当地产业工人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享受第四条规定的用地扶持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额标准以上时,其土地出让价款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均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取得,并应当依法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超过规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能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招商协议终止履行。

    土地出让价款包括下列费用:政府土地收益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应上缴的土地报批费用(包括耕地开垦费、防洪保安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林地植被恢复费)。

    耕地占用税、契税依法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县财政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原则上按其纳税额,将县本级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节 金融扶持

    第八条 境外投资工业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利用银行贷款且建成投产后年纳增值税20万元以上的,对其固定资产贷款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3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较上年增幅10%以上的,每年贴息3个科技含量及附加值高的项目,对其当年银行贷款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且单个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条 组建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500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注册资金每超过100万元,增加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注册1年后,每增加注册资金200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第十一条 信用担保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在1年内为企业担保3个月以上贷款的,按年度内新增担保的贷款总额,给予10‰的风险补偿金扶持。

    注册1年后,为企业担保贷款3个月以上,且担保投入比达1︰2、1︰3、1︰4、1︰5及其以上的,按年度内新增担保的贷款总额分别给予4‰、6‰、8‰、10‰的风险补偿金扶持。

    第十二条 信用担保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收的县本级所得,由县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或依法办理免征手续;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部分,减半征收或全免。

    第三节 收费扶持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涉及到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规模工业企业常年性收费实行“各家费、一家收、分头拨”,企业按费负卡分季交县政务中心,县政务中心按规定拨付给各部门。各部门不得再进入企业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一节 投资者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本县原有规模以下企业通过扩规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口径的,除享受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外,当年县人民政府另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同时奖励该企业所在区域的人民政府或部门1万元。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在原有生产规模基础上扩大再生产,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厂房和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新增投资额1%的奖励。

    第十七条 工业和建安企业依法纳税,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按纳税额(不包括所得税,下同)的2%奖励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3%奖励企业;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5%奖励企业。

    前款规定的工业企业,生产基地在本县,总部在异地,其税收按政策可在生产基地缴纳,也可在总部缴纳的部分,在本县缴纳的,依照前款规定加倍计奖。

    三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按纳税额2%奖励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3%奖励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5%奖励企业。

    上述奖励20%的奖金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有偷漏税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企业评选纳税大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2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奖励企业。

    符合前款条件的加工贸易型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经省或省级以上有权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企业。

    第二十条 每引进100万美元外资,奖励引资者1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当年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且全县排名第一名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优胜奖,奖励1万元人民币;当年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且全县排名第二、三名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进步奖,分别奖励0.5万元人民币和0.3万元人民币。

    第二节 中介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新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中介单位或中介人,其固定资产投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工业项目按1%,一、三产业项目按0.5%(房产开发项目除外)进行奖励。

    项目建成投产验收且产生税收后给奖,并且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单位或中介人。

    第二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项目中介人,除按政策给予经济奖励外,政治上予以重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引进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以上项目,符合条件的,年度考核分别推荐记三等功、二等功。

    第三节 招商引资单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直单位和乡镇引进单个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1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且产生税收后,对引项单位(只认定一个单位)党政主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0万元奖励1万元计算。

    第二十五条 以科局和乡镇为单位,评选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获奖者必须是当年新引进且完成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资单位(一个项目只认一个单位),项目金额不得合并计算。没有达到奖励标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工业项目的单位,在兑现中介人奖励的当年和次年,分别奖励该项目上交增值税对比上年县本级新增留成部分的30%和20%。

    第二十七条 以科局、乡镇为单位,评选争取上级投资奖,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按照争取上级投资额的净增额排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县发展改革物价局为特别奖,奖金额为获一、二、三等奖单位争资净增总额平均值的1%,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争取上级投资额的净增总额,指单个1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的竞争性项目资金和政策性项目资金超过当年全市各区县市平均数以上的部分或超过上年度实际到资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设乡镇工商税收分成奖。

    1.乡镇超地税基数以上部分全部奖励给乡镇。

    2.税源属乡镇的一般纳税人,同比上年新增增值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乡镇。

    计奖时应扣除税收的征收成本和企业涉税奖励。

    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落户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的,视同该乡镇的企业享受乡镇工商税收分成奖励。

    第四节 金融贡献奖

    第二十九条 以全县金融机构当年余额存贷比的平均数(贷款合计数/存款合计数)为基准比例。对低于基准比例的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增净投放贷款额(新增净投放贷款额=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期初各项贷款余额)的0.3‰计奖;对高于基准比例的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增净投放贷款额的0.5‰计奖。其中:

    1.金融机构直接投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贷款,按其当年投放额的1‰计奖;

    2.对核销的不良贷款,按实际核销额的0.5‰计奖。

    3.人行汉寿支行按上述金融机构奖金总额的平均数计奖。

    以上奖金50%奖给金融单位,50%直接奖给金融单位“一把手”。

    第五节 品牌创建奖

    第三十条 对获湖南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同时获上述二项以上国家级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第三十二条 新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按照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生产要求进行生产,经申报并通过国家农业部组织的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且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第四章 服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企业落户的第1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培训员工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凡与我县外来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就业1年以上者,可在企业所在地免费办理其本人及子女城镇户口。

    第三十五条 企业用水、用电实行重点保障,非事故原因停电、停水,供应部门必须提前7天通知企业。

    第三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县政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县本级行政许可,从备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须报上级审批的由相关单位积极、主动、快捷协助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为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我县政务中心、县长热线、优化办等服务体系的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实行办事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证照代办制。杜绝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规模企业依法实行重点保护,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放“贵宾证”。加大对阻工挠工、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聘请的高级专业人员和大专院校应、历届毕业生,其劳动人事关系可委托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一节 洽谈签约程序

    第四十条 考察洽谈程序。项目洽谈前或洽谈中,必须对项目投资主体采取实地、网上、信函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

    (一)对决定洽谈的招商项目,应当由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级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考察,重要项目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进行实地考察。

    (二)项目受理后,由项目中介单位(人)负责督促投资商,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制作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并准备相关资料。

    (三)项目洽谈时,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和其他相关分管县级领导为主洽谈;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为主洽谈;也可以根据投资方要求确定洽谈人。

    第四十一条 签约程序。

    (一)洽谈达成投资意向后,由县商务局起草合同文本,提请讨论,组织会签,形成合同草案。其中,重大技改项目和重大扩建项目,由县工业发展局起草合同文本,提请讨论,组织会签,形成合同草案。

    商务、工业、国土、财政、环保、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以及引资单位等应当参与项目洽谈,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会签。

    (二)合同草案形成后,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

    (三)项目签约由县人民政府主管招商引资的副县长与项目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签约仪式上签字,重要项目县委书记、县长出席签约仪式并签字。

    第二节 跟踪服务程序

    第四十二条 项目签约后,属落户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由分管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的县级领导和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协调该项目的资金到位、手续报批、开工环境等后续服务工作;属落户其他乡镇的工业项目,由分管工业的县级领导和所在乡镇的党政“一把手”负责该项目的资金到位、手续报批、开工环境等后续服务工作;其他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分管县级领导负责该项目的资金到位、手续报批、开工环境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推行特派员、常务理事部门、银信部门、重大项目领导“1+1”联系企业制度。

    第三节 奖励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程序

    (一)项目开工建设时,企业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县商务局提出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报告后,交县财源办,由县财源办提出承办意见。

    (三)县财政局长审核签字。

    (四)县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签字,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签批。

    (五)财政部门实施奖励。

    兑现重大技改项目和重大扩建项目优惠政策,由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审核、签字,其他程序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项目开工建设是指项目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已经与建筑施工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

    第四十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品牌创建奖励,纳入全县年度奖励,统一兑现。

    年度奖励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审计局、县财源办、县监察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集中时间进行审核、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四节 “一事一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基础设施建设(县城建设、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建设等)为主的成片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上,经省或省级以上有权部门认定的高科技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确定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一事一议”项目,按其范围由县商务局、县工业发展局、县建设局、县发展改革物价局、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等单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会议纪要、备忘录、现场考察表态、口头承诺等形式确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办法一律无效。确需制定优惠政策与奖励办法的,需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以县委、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十九条 以前本县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招商引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投资强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

序号

行业分类名称

投资强度

(万元 /亩)

容积率

1

农副食品加工业

44

1.0

2

食品制造业

44

1.0

3

饮料制造业

44

1.0

4

烟草加工业

44

1.0

5

纺织业

44

0.8

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44

1.0

7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44

1.0

8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35

0.8

9

家具制造业

40

0.8

10

造纸及纸制品业

44

0.8

11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58

0.8

12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44

1.0

13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58

0.5

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58

0.6

15

医药制造业

86

0.7

16

化学纤维制造业

86

0.8

17

橡胶制品业

58

0.8

18

塑料制品业

46

1.0

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5

0.7

2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69

0.6

2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69

0.6

22

金属制品业

58

0.7

23

通用设备制造业

69

0.7

24

专用设备制造业

69

0.7

25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86

0.7

26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69

0.7

2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98

1.0

28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69

1.0

29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

1.0

3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35

0.7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湖南省商务厅         联系人:刘 琦 电话:0731-2287058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田甜 电话:010-51651200-629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