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第三十二条 新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按照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生产要求进行生产,经申报并通过国家农业部组织的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且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第四章 服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企业落户的第1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培训员工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凡与我县外来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就业1年以上者,可在企业所在地免费办理其本人及子女城镇户口。
第三十五条 企业用水、用电实行重点保障,非事故原因停电、停水,供应部门必须提前7天通知企业。
第三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县政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县本级行政许可,从备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须报上级审批的由相关单位积极、主动、快捷协助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为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我县政务中心、县长热线、优化办等服务体系的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实行办事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证照代办制。杜绝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规模企业依法实行重点保护,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放“贵宾证”。加大对阻工挠工、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聘请的高级专业人员和大专院校应、历届毕业生,其劳动人事关系可委托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一节 洽谈签约程序
第四十条 考察洽谈程序。项目洽谈前或洽谈中,必须对项目投资主体采取实地、网上、信函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
(一)对决定洽谈的招商项目,应当由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级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考察,重要项目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进行实地考察。
(二)项目受理后,由项目中介单位(人)负责督促投资商,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制作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并准备相关资料。
(三)项目洽谈时,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和其他相关分管县级领导为主洽谈;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为主洽谈;也可以根据投资方要求确定洽谈人。
第四十一条 签约程序。
(一)洽谈达成投资意向后,由县商务局起草合同文本,提请讨论,组织会签,形成合同草案。其中,重大技改项目和重大扩建项目,由县工业发展局起草合同文本,提请讨论,组织会签,形成合同草案。
商务、工业、国土、财政、环保、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以及引资单位等应当参与项目洽谈,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会签。
(二)合同草案形成后,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
(三)项目签约由县人民政府主管招商引资的副县长与项目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签约仪式上签字,重要项目县委书记、县长出席签约仪式并签字。
第二节 跟踪服务程序
第四十二条 项目签约后,属落户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由分管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的县级领导和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协调该项目的资金到位、手续报批、开工环境等后续服务工作;属落户其他乡镇的工业项目,由分管工业的县级领导和所在乡镇的党政“一把手”负责该项目的资金到位、手续报批、开工环境等后续服务工作;其他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分管县级领导负责该项目的资金到位、手续报批、开工环境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推行特派员、常务理事部门、银信部门、重大项目领导“1+1”联系企业制度。
第三节 奖励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程序
(一)项目开工建设时,企业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县商务局提出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报告后,交县财源办,由县财源办提出承办意见。
(三)县财政局长审核签字。
(四)县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签字,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签批。
(五)财政部门实施奖励。
兑现重大技改项目和重大扩建项目优惠政策,由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审核、签字,其他程序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项目开工建设是指项目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已经与建筑施工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
第四十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品牌创建奖励,纳入全县年度奖励,统一兑现。
年度奖励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审计局、县财源办、县监察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集中时间进行审核、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四节 “一事一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基础设施建设(县城建设、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建设等)为主的成片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上,经省或省级以上有权部门认定的高科技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确定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一事一议”项目,按其范围由县商务局、县工业发展局、县建设局、县发展改革物价局、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等单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会议纪要、备忘录、现场考察表态、口头承诺等形式确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办法一律无效。确需制定优惠政策与奖励办法的,需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以县委、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十九条 以前本县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招商引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投资强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
|
序号 |
行业分类名称 |
投资强度 (万元 /亩) |
容积率 |
|
1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 44 |
≥ 1.0 |
|
2 |
食品制造业 |
≥ 44 |
≥ 1.0 |
|
3 |
饮料制造业 |
≥ 44 |
≥ 1.0 |
|
4 |
烟草加工业 |
≥ 44 |
≥ 1.0 |
|
5 |
纺织业 |
≥ 44 |
≥ 0.8 |
|
6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 44 |
≥ 1.0 |
|
7 |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 44 |
≥ 1.0 |
|
8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
≥ 35 |
≥ 0.8 |
|
9 |
家具制造业 |
≥ 40 |
≥ 0.8 |
|
10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 44 |
≥ 0.8 |
|
11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
≥ 58 |
≥ 0.8 |
|
12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 44 |
≥ 1.0 |
|
13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 58 |
≥ 0.5 |
|
14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 58 |
≥ 0.6 |
|
15 |
医药制造业 |
≥ 86 |
≥ 0.7 |
|
16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 86 |
≥ 0.8 |
|
17 |
橡胶制品业 |
≥ 58 |
≥ 0.8 |
|
18 |
塑料制品业 |
≥ 46 |
≥ 1.0 |
|
19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35 |
≥ 0.7 |
|
20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 69 |
≥ 0.6 |
|
21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 69 |
≥ 0.6 |
|
22 |
金属制品业 |
≥ 58 |
≥ 0.7 |
|
23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 69 |
≥ 0.7 |
|
24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69 |
≥ 0.7 |
|
25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 86 |
≥ 0.7 |
|
26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 69 |
≥ 0.7 |
|
27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98 |
≥ 1.0 |
|
28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 69 |
≥ 1.0 |
|
29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 35 |
≥ 1.0 |
|
30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 35 |
≥ 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