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加大产业对接力度,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进行项目投资,推动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县投资兴业,创办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重大扩建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争取国家和上级投资资金的项目;信用担保、品牌创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一节 用地扶持
第四条 符合产业布局规划(除必须离开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当落户在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最低额标准的工业项目,在依法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除每亩用地收取2万元投资强度保证金外,其余价款在项目开工建设时,一次性扶持投资者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以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最低额标准时收取的2万元投资强度保证金为基数,投资强度亩平每增加10万元,相应增加扶持资金1万元,直至投资强度保证金为零;亩平每减少10万元,相应减少扶持资金1万元;亩平投资强度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额标准20万元的,不予资金扶持。
亩平投资强度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额标准20万元,经商务、审计、财政、国土等部门查证核实后,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扶持投资者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其余价款予以追缴。
对占地面积少、投资强度小,但税收贡献大或利用本地资源的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确定后,其用地可以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收取2万元投资强度保证金,对其亩平投资强度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额标准部分给予的奖励不予以追缴。
确因需要选择落户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龙阳镇、蒋家嘴镇之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确定后,享受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政策。
落户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之外的项目,其土地平整和房屋拆迁由投资者负责或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第五条 本县原有工业企业要求异地建设(原则上向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转移),符合本县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且能延伸产业链条、吸纳当地产业工人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享受第四条规定的用地扶持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额标准以上时,其土地出让价款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均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取得,并应当依法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超过规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能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招商协议终止履行。
土地出让价款包括下列费用:政府土地收益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应上缴的土地报批费用(包括耕地开垦费、防洪保安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林地植被恢复费)。
耕地占用税、契税依法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县财政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原则上按其纳税额,将县本级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节 金融扶持
第八条 境外投资工业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利用银行贷款且建成投产后年纳增值税20万元以上的,对其固定资产贷款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3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较上年增幅10%以上的,每年贴息3个科技含量及附加值高的项目,对其当年银行贷款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且单个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条 组建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500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注册资金每超过100万元,增加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注册1年后,每增加注册资金200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第十一条 信用担保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在1年内为企业担保3个月以上贷款的,按年度内新增担保的贷款总额,给予10‰的风险补偿金扶持。
注册1年后,为企业担保贷款3个月以上,且担保投入比达1︰2、1︰3、1︰4、1︰5及其以上的,按年度内新增担保的贷款总额分别给予4‰、6‰、8‰、10‰的风险补偿金扶持。
第十二条 信用担保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收的县本级所得,由县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或依法办理免征手续;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部分,减半征收或全免。
第三节 收费扶持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涉及到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规模工业企业常年性收费实行“各家费、一家收、分头拨”,企业按费负卡分季交县政务中心,县政务中心按规定拨付给各部门。各部门不得再进入企业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一节 投资者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本县原有规模以下企业通过扩规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口径的,除享受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外,当年县人民政府另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同时奖励该企业所在区域的人民政府或部门1万元。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在原有生产规模基础上扩大再生产,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厂房和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新增投资额1%的奖励。
第十七条 工业和建安企业依法纳税,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按纳税额(不包括所得税,下同)的2%奖励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3%奖励企业;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5%奖励企业。
前款规定的工业企业,生产基地在本县,总部在异地,其税收按政策可在生产基地缴纳,也可在总部缴纳的部分,在本县缴纳的,依照前款规定加倍计奖。
三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按纳税额2%奖励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3%奖励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5%奖励企业。
上述奖励20%的奖金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有偷漏税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企业评选纳税大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2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奖励企业。
符合前款条件的加工贸易型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经省或省级以上有权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企业。
第二十条 每引进100万美元外资,奖励引资者1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当年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且全县排名第一名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优胜奖,奖励1万元人民币;当年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且全县排名第二、三名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进步奖,分别奖励0.5万元人民币和0.3万元人民币。
第二节 中介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新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中介单位或中介人,其固定资产投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工业项目按1%,一、三产业项目按0.5%(房产开发项目除外)进行奖励。
项目建成投产验收且产生税收后给奖,并且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单位或中介人。
第二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项目中介人,除按政策给予经济奖励外,政治上予以重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引进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以上项目,符合条件的,年度考核分别推荐记三等功、二等功。
第三节 招商引资单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直单位和乡镇引进单个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1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且产生税收后,对引项单位(只认定一个单位)党政主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0万元奖励1万元计算。
第二十五条 以科局和乡镇为单位,评选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获奖者必须是当年新引进且完成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资单位(一个项目只认一个单位),项目金额不得合并计算。没有达到奖励标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工业项目的单位,在兑现中介人奖励的当年和次年,分别奖励该项目上交增值税对比上年县本级新增留成部分的30%和20%。
第二十七条 以科局、乡镇为单位,评选争取上级投资奖,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按照争取上级投资额的净增额排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县发展改革物价局为特别奖,奖金额为获一、二、三等奖单位争资净增总额平均值的1%,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争取上级投资额的净增总额,指单个1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的竞争性项目资金和政策性项目资金超过当年全市各区县市平均数以上的部分或超过上年度实际到资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设乡镇工商税收分成奖。
1.乡镇超地税基数以上部分全部奖励给乡镇。
2.税源属乡镇的一般纳税人,同比上年新增增值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乡镇。
计奖时应扣除税收的征收成本和企业涉税奖励。
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落户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的,视同该乡镇的企业享受乡镇工商税收分成奖励。
第四节 金融贡献奖
第二十九条 以全县金融机构当年余额存贷比的平均数(贷款合计数/存款合计数)为基准比例。对低于基准比例的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增净投放贷款额(新增净投放贷款额=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期初各项贷款余额)的0.3‰计奖;对高于基准比例的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增净投放贷款额的0.5‰计奖。其中:
1.金融机构直接投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贷款,按其当年投放额的1‰计奖;
2.对核销的不良贷款,按实际核销额的0.5‰计奖。
3.人行汉寿支行按上述金融机构奖金总额的平均数计奖。
以上奖金50%奖给金融单位,50%直接奖给金融单位“一把手”。
第五节 品牌创建奖
第三十条 对获湖南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同时获上述二项以上国家级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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